影响教师的100个经典教育案例(第十九辑)编者前言:《影响教师的100个经典教育案例》是值得现代教师阅读的一本好书,100个案例都有独立的触角。案例鲜活,评析到位,思考求深,值得一读。我心依旧将分二十辑不定期连载,今天刊出第十九辑,希望教师朋友们关注和喜欢。
【案例88】提前解聘
1997年暑假前,某市某小学公办教师陈某向市教委申诉,说他所任教的小学提前终止聘任合同,解除了对他的聘任,侵犯了他本人的合法权益。
市教委组织调查小组到小学调查,事实如下:陈家住学校附近,并开了一间杂货店。1996年9月,学校分别与全校教师签订了任期3年的聘任合同。合同明确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合同签订后,陈经常骑摩托车为家里进货,甚至经常骑车载客。一学期里陈因进货或载客而15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学生家长对此意见很大。陈原是民办教师,业务水平不高。学校检查教师备课工作时,发现陈有十多节课无教案或教案写得过于简单,不少教案不足100字。期末考试,陈所教四年级语文平均分比同年级语文成绩低14分。1996年底,学校给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1997年春节后,学校对陈改为试聘,时间半年,不发奖金和聘金。在试聘期间,陈以各种理由请假。1997年3月,学校发现陈两次请假去进货,以后学校就少批准其请假要求。陈继续早晚骑车载客,中午进货。这个学期,陈27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学校领导听陈的课,发现其多次没备课就去上课,对学生作业批改马虎。期末考试,陈所教的班该科成绩比其他同级科成绩平均分低15分。十多位家长向学校提出,不让陈再教他们的孩子。学期结束,学校对陈的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决定解聘陈,在教师大会上宣布,并将陈在试聘期的表现写成书面材料,向镇教办报告。
【评析】
学校提前解聘陈某,并没有侵害陈的合法权益。《教师法》第5条第3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确定了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本案中,陈某只顾经营家庭的杂货店及早晚骑车载客,不履行教师义务和职责,教学效果差,社会影响极坏,属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且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损失。这表明陈没有履行聘任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应负不履行合同规定职责、义务的法律责任。合同的一方发现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经协商失效后,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因此,学校可提出终止聘任合同。本案中,尽管学校与陈的聘任合同为3年,但学校提前将陈解聘却并未侵犯陈的教育教学权,因为陈并未履行一个教师应尽的义务,学校的行为是依法治校的正当行为。
【思考】
1、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许多地方都在运作“教师合同制”,请谈谈你对这一改革的看法。
2、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案例89】退学风波
某校初中二年级学生黄某平时纪律散漫,经常迟到,上课与邻座讲话,有时甚至旷课,经老师多次教育仍无改变。该生家长因忙于做生意,对儿子也疏于管教。班主任赵老师虽然多次与其父母电话联系,但都没有找到其父母。赵老师认为,如果继续让黄某随班学习,会给其他同学带来麻烦。于是他三番五次找黄某谈话,要其自动退学。黄某在老师的压力下,加上本身又有厌学心理,于是于1996年5月20日在未告诉家长的情况下辍学回家。此事后来被学校发现,学校责成班主任赵老师迅速到黄某家里动员学生回校上学,并向家长赔礼道歉。学校领导在教职工会议上对赵老师的错误做法予以公开批评。
【评析】
在本案中,教师赵某侵犯了学生黄某的受教育权。《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也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生黄某虽然品德上有缺点,对班级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但班主任不应歧视他,而应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给黄某以帮助,使其提高认识水平,纠正违纪行为。班主任也可以请学校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黄某以处分,使其正视自己的错误。该案例中,教师赵某逼迫黄某退学,是一种歧视学生的违法行为,没有履行一个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学校制止了教师赵某的违法行为,维护了法律的威严,是及时而正确的。
【思考】
1、“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你同意这一观点吗?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谈一谈。
2、了解一下:如果学生有违纪行为,你们学校有哪些规章制度可以依照执行?
【案例90】学生迟到了
某县一中学,学生主要源于该地的各个村寨,离校最远的有20多公里。因交通不便,为了保证每周一能按时上课,学校规定,学生一律每星期天返校。该校初一学生张某、陈某经常违反此规定,每周均不能按时到校。有一周星期一上午9点多,张某、陈某赶到学校,已是上第二节课了。他俩见正在上课,就马上躲到寝室里,正好被政教处谢老师发现,于是谢老师对张某、陈某两同学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罚他俩提水冲洗厕所,并规定厕所冲洗干净之后,才能进教室上课。当他俩把厕所冲洗干净后,已是中午12点。
【评析】
政教处谢老师罚迟到的学生冲洗厕所是一种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第8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罚迟到的学生在上课时间冲洗厕所,是属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谢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37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之规定,可由学校给予谢某一定的行政处分。
【思考】
1、哪些行为属于体罚或变相体罚?
2、当学生违纪时,你是否体罚过学生并赞同体罚?
【案例91】拆信
某县一重点中学高二5班有一住校女生徐某性格文静内向,自尊心极强,聪明好学,成绩优异,班主任陈老师很喜欢她,让她担任学习委员。
徐某工作认真负责。可是到了高二第二学期期中考试,徐某学习成绩突然急剧下降,有些任课老师反映她上课注意力不太集中。班主任找她谈心,分析原因,徐某只是说这一学期来总感觉身体不舒服。
陈老师开始注意她的动向,不久发现徐某收信、写信频繁。于是陈老师通知传达室将该生的一切来信统交班主任。陈老师私自拆开其几封信,发现都是外校一男生的来信,内容十分亲热。陈老师看后十分生气。
一天下午快要放学时,班主任陈老师组织全班开班会,先大讲了一通中学阶段早恋的危害性,然后对徐某进行了点名批评,并把一些来信的内容宣读出来。他斥责徐某说:“作为一名高二的学生,只差一年就要面临高考,一年时间很快就会过去,怎么还有心思去谈情说爱?本来成绩很好,很有前途,却因为谈恋爱成绩猛然下降。特别作为一个女同学,行为更要检点一点。我们全班同学要以此为戒,千万不能学坏样。”并当即宣布撤消徐某的学习委员。陈老师认为只有这样重重地刺激她一下,才能把她从恋爱的旋涡中救出来,并以此警戒和教育全班同学。
不过三天,全校师生都知道了这一事情,并闹得沸沸扬扬,有的还添油加醋,说是某班一女生谈情说爱,还堕了胎。在这种情况下,徐某感到天昏地暗,觉得自己再无脸见人,前途更是无望。有一天晚自习后,她悄悄来到学校附近的一条小河,投河自尽。
【评析】
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有自己的隐私,学生也毫不例外。隐私权的范围,是指“不愿告人的或者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对于学生来讲,它包括学生的日记、家庭状况、个人历史、通信秘密等。我国《宪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都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本案中,班主任陈老师私拆信件,泄露徐某的隐私,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从而造成徐某投河自尽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31条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这些法律条款都明确指出,个人隐私包括未成年人和妇女的隐私受法律保护。很显然,教师陈某的行为违背了这些法律条款的规定。
陈某的行为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法》第4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该法第36条还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弄法》第14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处罚。”
陈老师扣压学生徐某信件,私自开拆,并在全班宣读,不仅侵犯了学生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同时也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这些行为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相抵触,并且不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本案中,徐某投河自尽与班主任陈某的行为有一定的联系,但徐某自杀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其自身心理承受能力太差,陈老师的出发点是想把她从早恋中拔出来,并没有逼她自杀的动机。因此,本案不能让班主任陈某承担逼死徐某的责任,陈某应当承担的是泄露学生隐私和损害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律责任,并由此应受到一定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思考】
1、如何看待并正确处理学生“早恋”?
2、为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家长拆自己孩子的信或看孩子的日记,这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有家长甚至认为天经地义。请分析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并说说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