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一】
依法治国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和矛盾是依法治权,从根本上解决“权大于法”的现象,使权力及其运用受到法律的约束,确保权责一致,并对权力及其运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惩治。
依法治权就是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治权要设计良好的法律制度,解决权力腐败和权力不公的现象。重点解决好一把手的权力约束,使权力及其运用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法律约束,避免有权有利而无责,用权不公,用权牟利和用权交易等现象,这需要制定详细的法律制度和行为规范。如对市场建立起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对政府建立起保留的权力清单制度。
依法治权需要对权力及其运用中的违纪违法现象进行严厉、有效的监督和惩戒。一些地方官员胆大妄为,欺压百姓,无法无天,无视法律和法规,甚至说出“我就是法”的狂言,更不怕百姓告状。说到底,是权力形成了利益保护伞,制度对权力约束和制约、监督无效。法治国家需要好的制度来治理官员的权力及其运用。
依法治权需要发挥群众的有效监督作用。仅仅依靠上级监督和组织监督不够,甚至会出现官官相护、权力相护的情况,还需要依靠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上级监督下级、组织监督个人属于少数人监督多数人,其效果和威慑力不足。而群众监督是多数人监督少数人,其效果和威慑力就会大大提高。群众监督需要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对涉及民众利益的决策和权力行为实行信息公开,不仅是征询意见,也要赋予民众的法律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讼权。群众监督应包括媒体、舆论和社会监督,要鼓励和保护群众各种形式的举报,并建立起对权力行为不当和权钱、权色、权权等交易的查处制度和机制。
依法治权也需要对权力行为本身进行规范,一切权力行为于法有据。对企业设立和经营活动,做到“法无禁止(限制)即可为”,对政府行政行为和权力及其运用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使行政审和事中事后监管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执法和司法公开、公正。
【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二】
建设法治政府,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习总书记指出,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靠国家治理的高超能力,靠高素质干部队伍。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从法律的视角,按照法律规范、精神、原则和价值目标进行思考、分析问题;法治方式作为方法论和行为准则,要求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具体路径,体现了加强领导干部能力建设的新要求。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人治”不一样。“人治”就是:遇到一个事情,从想问题、作决策,到投资项目、申请资金、办理公务等,更多考虑的是“潜规则”,主要靠拉关系、搞门道,这种情况如不纠正,容易造成权大于法、官本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使市场失去发展动力,甚至会滋生腐败。
习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习总书记还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西谚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如果没有宪法观念和法律信仰,不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制度实际上也得不到很好的实施。所以要树立法治思维,就必须信仰宪法和法律、相信法律,维护法制统一,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环境。习总书记讲,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他还讲,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法治与全面深化改革、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联系。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和基本遵循,特别是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用法治眼光审视发展问题、以法治思维谋划改革思路、按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应该成为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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